最高法: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应避免泄露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
来源:网络 时间:2025-06-02

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■■◆■,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■■◆◆,若因举证◆◆★、质证及裁判失当,有可能导致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被泄露,从而产生不良后果。对此,《解释》第六条中对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社会稳定的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,既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,也保护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◆★■◆,在司法层面为保障知情权与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■■◆■。

  耿宝建表示★■★★◆◆,“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”是指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,审理方式包括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,但涉及国家秘密、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◆★◆◆★。该条虽然没有规定商业秘密◆★◆◆,但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其他法律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■■★◆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》中均有规定★■◆。不公开审理并非指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,而是开庭审理但是不对案外人公开的方式,即不允许其他人员旁听◆◆★,也不允许采访报道等★★★★◆◆。此外要强调的是,不公开审理仅是审理过程的不公开,对于审理的结果仍然应当公开。

  5月20日◆■■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,明确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应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■★◆■、个人隐私或者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◆■★。

  《解释》明确,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,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■◆■◆,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◆■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或者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。